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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研专稿']“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村社会治理:挑战与对策

摘要:各地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主要通过营造宜居环境、促进就业增收、鼓励自主参与,提升了乡村社会吸引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为农村社会治理奠定了良好的民生基础。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仍然面临着来自农村社会治理机制、能力和手段的挑战。如何有效协调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更好地保障村民主体地位、应对互联网技术变革,是强化农村社会治理、建设“美丽乡村”需要面对的重要命题。未来,需要进一步协调国家力量和村民自治,完善“美丽乡村”治理机制;调动村民积极性,增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美丽乡村”智慧治理水平。

       关键词:美丽乡村,乡村治理,村民自治,农村信息化

       作为“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美丽乡村”旨在以生态理念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人居环境改善、生态文化传承、文明新风培育,其涵盖村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长效管理等诸多方面。目前,全国各地积极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为农村社会治理奠定了良好的民生基础。但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来自农村社会治理体制、能力和手段的挑战,需要立足长远,从战略的高度审视“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村社会治理问题,不断强化农村社会治理,推动“美丽乡村”持续健康发展。

       一、“美丽乡村”建设:巩固农村社会治理民生基础

      “好的发展”需要“好的治理”,实现“好的治理”更需要“好的发展”。就“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村社会治理的关系而言,农村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共建共享乡村发展成果,增强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同时,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更需要良好的民生保障。从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提出后,各地政府都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通过营造宜居环境、促进就业增收、鼓励自主参与,提升了乡村社会吸引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为农村社会治理奠定了良好的民生基础。

      (一)营造宜居环境,提升乡村社会吸引力

       改善人居环境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提升乡村社会吸引力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广大乡村地区人居环境存在的“脏乱差”等诸多问题,全国各地在“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都把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放在“美丽乡村”建设的突出位置,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开展美丽乡村特色精品村和示范乡镇创建,打造绿色宜居的乡村环境。一方面,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通过为农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交通条件,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极大地改善了村容村貌。另一方面,着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在就业社保、卫生计生、教育文体、综合管理、民政事务等方面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通过软硬环境的改善,“美丽乡村”建设不仅实现了农村面貌的“美化”,更增强了农村地区对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吸引力,为优化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环境保障和有力的要素支持。

      (二)促进就业增收,提升乡村社会创造力

       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目标在于改善农民生活,增进农民福祉,同时农村社会治理过程和行动也需要良好的经济发展能力支撑。实践中,很多地方依托“美丽乡村”发展多种业态的“美丽经济”,在不断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的同时,构建了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农业发展新格局,促进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了农民就业增收能力,增加了农村的财富积累,为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同时,伴随着农村产业转型升级,随之产生的龙头企业、能人经济,更大地调动了乡村社会的创造力,不断推动着农村地区新理念、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涌现、辐射和扩散,不仅增进了乡村社会发展活力,也为乡村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动能。

      (三)鼓励自主参与,提升乡村社会凝聚力

       传统乡村社会具有其自身的内在凝聚力。“美丽乡村”建设也在不断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并丰富着乡村社会的时代内涵。一些地方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通过编制绿色公约,组织了多种多样的培训、评比、奖励活动,构建“议事厅”“对话坊”等交流平台,使得农村居民通过学习与参与,转变了思想观念,凝聚了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的共识。同时,随着“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推进,伴随着各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成果的分享,不仅农村居民自身开展生态文明理论学习、参与绿色环保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持续提高,农村居民共建“美丽乡村”的责任感、使命感也在不断增强,有效地提升了乡村社会的整体凝聚力。

       二、“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社会治理挑战:机制、动力与技术

      “美丽乡村”建设巩固了农村社会治理民生基础,推动了农村建设与治理的良性互动。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仍然面临着来自农村社会治理机制、能力和手段等三方面的主要挑战。如何有效协调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更好地保障村民主体地位、应对互联网技术变革,仍然是未来加强社会治理、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命题。

      (一)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仍需有效协调

      “美丽乡村”建设客观要求国家、城市对乡村进行反哺,是破解“二元结构”,推动农村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战略举措。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实践过程涉及国家大量政策与资金“输入”乡村,在提升农村发展能力的同时,也往往容易导致国家行政权力向乡村社会进一步下沉,使得农村人、财、事的管理可能出现行政化倾向。现实中,村庄治理行政化能够促进村庄治理规范化,保障政府政策在乡村社会顺利落地执行。但由于行政治理和村民自治的权利来源和利益诉求不同,即行政治理的权力主体来源于上级政府,代表政府的利益,而村民自治组织来源于村庄内部,代表村民的利益,就容易导致两套治理机制暗含一些相互矛盾的治理诉求,并且在各自运作的领域自发排斥另一套机制。

       针对以上矛盾可能产生的负效应,理论界提出了两种主要的解决路径。一种是村庄治理的完全行政化,即主张将行政权力进一步下沉,将村民自治组织完全纳入国家政权体系。另一种是完全自治,即主张剥离村级组织的行政职能,实行完全的村民自治。而在熟人社会、自治资源相对匮乏、传统经济社会结构转型的当代农村,以上两种极端的治理方式都不符合当前乡村治理实际,无论是仅仅依靠村庄自身的力量还是仅仅依靠国家力量显然都不能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如何有效协调行政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统筹协调行政力量和自治力量,共同完善良性互动的“美丽乡村”治理机制,需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二)农村居民主体地位有待加强

       社会治理效率的提高、治理效果的改善,通常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发挥民众的智慧和力量。同样,“美丽乡村”不仅仅是“物”的建设,更是人的发展需要,是每个身居其间的农村居民发自内心所追求、并实实在在经历而达到的一种生活方式与生活状态。从国家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到,“美丽乡村”建设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也都是村民这一主体。村民主体地位的体现不仅关系“美丽乡村”建设的成效,更关系到“美丽乡村”建设的可持续性。但是,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如何保障村民的主体地位,却是“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的难点所在。一方面,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容易导致村民需求被忽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重大战略工程,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三农问题”的解决,从中央到地方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美丽乡村”建设情况无疑会成为考核基层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在绩效考核导向下,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美丽乡村”的快速推进,往往无视村民的利益诉求和实际需要,出现“代民选择”“替民决策”等现象。另一方面,村民缺乏参与途径和参与能力也影响着“美丽乡村”建设效果。尽管很多地方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都建立了相应的村民参与平台,但一些地方的村民仍然缺乏便捷、通畅的参与途径,容易出现“上热下冷”“政府在干,农民在看”的尴尬局面。同时,“美丽乡村”建设持续推进,对农村治理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任务和越来越高的要求,很多基层干部都面临着转型、适应、提升的压力,普通群众更面临着“不会干”“干不了”的现实困境。

      (三)互联网技术变革对农村社会治理带来新的影响

       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对农村居民的环境意识与环境行为已经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相对私人环保行为而言,互联网发展对农村居民公共环保行为的影响更大,原因可能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由于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在农村的普及率近年来大幅提高,与传统的农村三大信息渠道广播、电视和社交相比,互联网传播信息更为便利,农村居民接受环境相关信息的频次大大增加,近年来的城市工业污染农村化以及各地曝光的环境污染事件使农村居民也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实施公共环保行为的积极性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农村互联网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加速普及使得农村居民获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新渠道。传统的环境规制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尽管一些地区具有相关的公众参与机制,但农村居民缺乏参与渠道,农村居民环保行为更多体现在私人领域,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其主动参与公共环保活动的机会显著增多。长远来看,互联网技术将更加深刻影响农村居民的环保行为,也将在重构乡村、社区、基层社会的基础结构和治理体系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但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水平,农民信息素养仍然存在差距,智慧治理能力和水平仍有待提升。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特别需要充分认识互联网技术的功能与作用,顺势而为,加快互联网技术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应用,提升乡村智慧治理水平。

       三、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农村社会治理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农村的有效治理,就没有乡村的全面振兴,更无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未来,需要进一步协调国家力量和村民自治,完善“美丽乡村”的社会治理机制;调动村民积极性,增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美丽乡村”智慧治理水平。

      (一)协调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完善“美丽乡村”治理机制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政府是重要的推动者,也是相关政策和资金的重要提供者,在村庄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村民是“美丽乡村”的最终受益者,不仅可以获得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还可以获得环境美化带来的增值效益,在村庄建设中位于主体地位。行政主导作用和村民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是美丽乡村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反之,两者权力的失衡或错位则阻碍“美丽乡村”建设步伐。面向未来,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协调行政管理与乡村内生力量共同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一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美丽乡村”建设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的权力边界。重点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并细化相关政策规定,将治理力量的职能界定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范围内,做到权力主体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明确乡村治理中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为,在具体事务管理上有所不为。推动行政管理部门在战略引领、规划指导、政策支持、标准制订、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弥补乡村自治能力的不足。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性,实现村庄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在不侵害国家权益和个人权益的前提下,“美丽乡村”以何种方式建设应该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交给村民自己来选择。对于基层反映强烈又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务,如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可列出村庄负面清单,采用政府部门和村委会讨论的方式解决,对超出村庄职责范围的事务,由政府部分协调解决,实现秩序与活力的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发挥新型社会组织的纽带连接作用,实现政府、社会、村民共治格局。重点围绕“美丽乡村”建设需要,加大对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类新型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群众互助组织、公益服务组织、村民社群组织等)的培育。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等手段降低其在登记注册方面的门槛和成本;通过培训等手段培育新型社会组织的领导团队,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制度体系;通过改革管理制度,扩大新型社会组织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范围和资源配置权限,从而激活新型社会组织的活力,发挥新型社会组织的群众动员优势,尤其在乡村环保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使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政府和村民有效对接的纽带,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此外,在授予新型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资源、权利、空间的同时,也要处理好赋权后的监管问题,保障其正确的前进方向。

      (二)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增强“美丽乡村”建设的内生动力

       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制度,“美丽乡村”建设和治理的第一主体是村民。因此,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特别需要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使村民成为“美丽乡村”的设计者、执行者、监督者,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感收获自豪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一是完善村民参与机制。通过搭建“美丽乡村”建设“村民议事会”等基层治理载体和平台,为村民利益表达、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等提供有效途径。在建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让村民决定“美丽乡村”建设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将“美丽乡村”建设可能产生的外生矛盾内生化。二是提高“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素养。既要从过去的治理经验中汲取养分,又要与时俱进,积极借鉴成功的自治经验,同时将“美丽乡村”理念融入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形成崇尚美丽、爱护美丽、建设美丽的社会风尚。三是推动村民自治重心下移。重点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村民自治重心从行政村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下移,使得村民自治由“半熟人社会”治理向“熟人社会”治理转变,放大村规民约、族规家法等公共规范的作用,约束村民的不合作行为,提高村民参与“美丽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四是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也可以按“一户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对于组建村民委员会确有困难的村庄,也可采用临时村民议事会的形式,推选村中精英参与决策比较紧急和相对重要的公共事务,村委会负责执行。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要求更高,通常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核心成员可由退休的老支书、老会计、曾在政府部门任职的老干部、退休教师、外出乡贤以及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

      (三)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美丽乡村”智慧治理能力

       将互联网思维融入“美丽乡村”建设,通过互联网工具提升“美丽乡村”智慧治理能力。一是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智慧系统的建设。围绕“美丽乡村”建设需要,把智慧乡村建设融入“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智慧系统的建设,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个人信息共享、互动交流、网上办事的统一平台,提高社会事务办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时效性、精准度、满意率。二是提高农村居民信息素养。在农村定期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教育,重点提高受教育程度低的农村居民的互联网使用技能,提升非网民对互联网需求,进而提升其对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关心度、认知度。三是通过网络平台提升农村居民环境公共事务参与度。有效利用互联网媒介,构建形式多样、贴近群众的“美丽乡村”网络平台,保证农村居民获得更多客观的环境信息和环境知识,并通过网络互动,有效提升其对环境公共事务的参与度,改善其私人环保行为,进而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水平。
 



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新时代我国乡村治理创新发展研究”课题组

专家组组长:张来明
课题负责人:李建伟
执行负责人:李兰
课题协调人:王伟进
执笔:赵峥 张晓路



来源:调查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