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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评级机构竞争与声誉的本质

竞争和评级质量依据

经济学家过去把竞争看作是提高市场绩效的途径。虽然定价传统上是评估市场的核心,但在信用评级方面,一个特别重要的指标是评级的质量和可靠性。一般来说,人们期望更大的竞争以提高产品质量。然而,潜在的竞争加剧可能会导致评级机制受损。在竞争程度有限的情况下,评级系统可能会工作得更好。

评级机构声誉的本质

信用评级市场背后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冲突是评级质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市场对评级机构的动机、能力和表现(评级机构的声誉)的看法在评级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虽然声誉是评级机构激励因素的重要基础,但在评级机构背景下,声誉的确切含义是复杂的,或者说是矛盾的。一方面,当一家评级机构拥有很高的声誉时,这表明投资者高度重视所提供的评级。另一方面,在发行人选择评级机构时,这也意味着发行人必须对选择的评级机构给予特别高的评价。这与“双面声誉”的概念有关,即评级机构关心其在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声誉。尽管发行人应认识到声誉对投资者购买所评级的金融工具意愿的重要性,但这可能是冲突的,因为评级机构的选择最终促进的是公司证券的销售。

一个补充观点认为:声誉更多的是随评级机构均衡行为不断演化的“信任”。评级机构可以通过与市场的反复互动来发展和维持“质量”或“能力”的声誉。对声誉的关注也凸显了对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进行适当控制的潜在重要性,但这不是简单的“控制”。

市场进入与NRSRO(美国认定的评级组织)制度

在金融危机前的一段时间内,2006年《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改变了NRSRO制度以鼓励信用评级机构进入市场。先前的制度创造了一个有效的市场进入壁垒,因为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在市场上获得“国家认可”才能获得NRSRO的地位。相反,如果没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NRSRO认证,在市场上很难获得该级别的认可——实际上,这是一个“鸡和蛋”的问题。《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允许规模较小的统计评级机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从而降低了进入的门槛。然而, NRSRO的数量只是从5个增加到10个,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份额几乎没有变化。在2006年改革以及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的监管改革的共同作用下,市场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这表明先前的监管限制没有约束力,就像是规模回报率不断提高和自然垄断的情况。

评级机构的声誉在决定其市场份额和对投资者(由此也是对证券发行人)的吸引力方面具有潜在的重要性。然而,在解释信用评级机构声誉的重要性时必须谨慎。信用评级机构可能遭受的最大惩罚是未来所有利润和业务的损失。这就引出了一个基本的难题:为什么金融危机过后,一些现在仍然存活的评级机构没有倒闭?这可能与评级生成规模和品牌重要性密切相关。

评级模式和竞争的备选方案

虽然考虑竞争的焦点大多是评级机构本身,但也必须认识到,评级机构是众多尽职调查服务的把关人和提供者之一,它们在某种程度上相互竞争。虽然信用评级机构缺乏“风险共担”,但信用评级是一种以“客观评估”为根本的模式。相比之下,市政债券保险公司直接暴露于标的工具的巨大风险之中。

信用评级机构和审计公司之间的类比在许多维度上都很有意思,这与两个行业内竞争的基本性质有关。这两个行业都高度集中,且只有少量的全球参与者。与NRSRO不同,审计师面临着严格的独立性规则(由《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范)。

(详细内容请参看原文)

原文链接: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055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