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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薇:利用中小企业自身资源破解融资难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近年来一直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了“加大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力度,释放资金全部用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机制,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等多项措施,还明确要求今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要增长30%以上。

       可以说,政府是下了大气力来推进这项工作的。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吕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小企业规模小、生存周期短、抵押品少等都导致贷款的成本和风险比较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由中小微企业自身特点决定的。

       基于这些特点,尽管政府大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即使给银行下硬任务让其贷款,银行也有难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换个思路,从补齐中小企业自身的短板入手。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邀请吕薇来谈谈她对这方面的看法。

       记者在全国人大代表海南团住地见到吕薇时,她还在不断修改整理案头摆放着的多份资料,其中就有她在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提交的两份议案,一份是关于建立现代动产担保制度,另一份是关于有效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作用的建议,从不同的角度来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完善动产担保制度让“巧妇”有“米”可“炊”

      “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融不到资也就谈不上贵不贵的问题。现在国家出台了很多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正在发挥作用,但是我国小微企业量大面广,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先要解决小企业合格担保物不足的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动产担保制度是一个比较实际的解决方法。”她认为,大部分小企业是因为没有合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才无法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动产担保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次我们一些代表一起提出完善动产担保制度的建设,希望利用这次民法典修改的机会,健全现代动产担保制度,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吕薇说。

       动产担保是企业以动产作为担保物获得资金支持的一种金融交易活动。她认为,动产是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资产形态,建立现代动产担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重要条件之一。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估算,目前全国所有企业的动产价值约为50至70万亿元。将这些动产用于担保融资,可以解决一部分中小企业贷款需求。

      “没有担保品就要想办法帮助小企业解决担保品,像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知识产权等动产,都可以作为担保。”吕薇介绍,动产担保制度也是国际上考察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在这方面分数很低。

       但是目前复杂的动产担保制度设计,导致动产担保权不透明和不确定,影响了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动产担保融资的积极性,制约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

       同时,动产作为担保还有许多制度上的障碍,比如说没有统一的登记制度,银行很难核实是否有重复抵押的情况。因此,吕薇建议,要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和电子数据库来解决这个问题。

       除此之外,吕薇还提出了建立现代动产担保制度应该包括的几条基本原则,如“拥有统一的动产担保立法”“担保物范围应当包括所有的动产和权利”“建立统一的公示对抗竞争力规则”,等等。

       有效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

       以“小额”帮“小微”有效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是吕薇今年建议的另一关注点。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本世纪形成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金融机构,但因法律属性模糊、资金来源不足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在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应改进监管,有效发挥合格小贷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初期阶段,在经历了最初几年快速扩张,数量出现了整体性回落,从2016年的9000多家下降至2018年三季度末的8000多家。

      “小额贷款公司不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金,也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资金由几家企业的剩余资金组成。虽然资金总量不大,但是也有自己的优势。”吕薇说,比如对周边民营企业与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比较了解,贷款周期具有灵活性,更容易满足小微企业、农户、低收入等高风险人群“短、小、频、急”的资金需求。

       据吕薇介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受到一些制约,不能完全发挥其服务小微企业的作用,其中有两方面问题:

       一是因法律属性比较模糊,不能够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等政策。2008年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办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而目前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等没有明确的界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特定的税收政策和金融同业资金拆借等方面的政策。由于无法享受金融机构待遇,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受到的限制较多,杠杆率比较低,资金来源受限。

       二是监管职能不明确,监管不到位与限制较多并存。由于缺乏明确法律定位,缺乏明确监管标准和稳定的政策,加上有些小贷公司缺乏人才,存在经营不规范的现象,有关部门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风险控制对象,一些优质的小贷公司也同样受到限制。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因贷款客户风险较大,利率要高于银行贷款,监管部门按照一般商业银行利率水平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其收益过低,难以为继。

       因此,吕薇在建议中提出,可以在一些民营经济比重较高的地区开展试点。一是提高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明确监管部门,细化对小贷公司的监管重点,完善监管标准和程序。二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对小贷公司进行评估分类,允许优质小贷公司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政策。三是适当放宽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比例限额,提高其杠杆率。允许商业银行与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由小额贷款公司做资金“零售”业务,形成双方优势互补。四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征信系统建设。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记者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