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第三届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理论检视”学术研讨会,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与会专家围绕“企业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主题展开讨论。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晓亮在主持开幕式时介绍了研讨会往届成果与议题内容,报告了对企业犯罪的认罪认罚问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梁迎修在致辞中强调,企业犯罪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但企业犯罪的治理却可能面临严重的负外部效应。企业犯罪治理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协调与配合,也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对于企业的基本权利与诉讼权利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认为,企业的基本权利包括经营自主权、法人财产权、法人人格权和企业平等权。这些权利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需要受到尊重和保护。刑事司法活动不能侵犯企业的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辩护权,而合规整改是企业自治的表现,不仅具有程序意义,更体现了实体意义。企业合规整改并请求法院给予从宽处罚,是行使辩护权利的一部分。同时,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能违背企业的利益和投资人的意志,不能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袁彬以案例为切入,围绕企业内外部关系的划分以及其对经济犯罪认定的影响进行阐述。一是企业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和利益的重要性。企业既有内部关系又有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涉及企业治理和财产关系,外部关系包括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区分内外关系的价值在于保护企业的法益、清晰行为的实质以及遵守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二是将企业外部关系作为经济犯罪认定依据可能引发的问题,包括法益定义的变化、职务行为界定的模糊以及对企业内外法际关系的混淆。为了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和利益,应恪守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内部关系,并限定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他还提出了辅助判断的方法,即在需要时使用企业外部关系辅助判断企业的法益和行为人的职务便利。这一方法要求分别判断、客观判断,以保持刑事责任判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孟兼就“刑事一体化视阈下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用与界限”主题进行阐述。他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政策的要求,其中包括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实现单位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型。他还提出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试点困境,包括可能侵蚀预防再犯功能、不利于市场回归和影响法律稳定性。提出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程序法性质,涉及附条件不起诉和刑罚转向处遇;解释了其刑法性质——不属于出罪事由而属于减轻刑罚的事由。提出了适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条件,包括犯罪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关联、轻罪性质和容错率要求,以及企业合规措施的具体制度建构,包括内部整改、外部补偿和合理的考验期。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姚伟认为,涉企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难度大,因企业犯罪特殊性和严格的证据要求,因而难以准确区分;第二,针对涉罪企业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明确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认罪认罚内容以及从宽处罚的范围。第三,缺乏适用于企业的从宽规则,导致涉罪企业难以获得激励,同时陷入诉讼过程的长时间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姚伟指出,应当更好地结合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矛盾,尤其是在程序和实体要求方面:首先,应当明确涉罪企业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包括明确认罪标准和扩大认罚的内涵,以鼓励企业合作和改进;其次,确立涉罪企业认罪认罚的从宽体系,包括从宽程序和实体,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求;最后,加强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包括释法说理、政策引导、制定配套法律文书,以及主动履职,促进企业合规和社会治安防控。
其他与会专家就上述议题进行了与谈。
北京社会科学院法治所博士万方在主持闭幕式时认为,在企业合规制度与概念的引入中,应当尽量做到准确。对“严惩企业放过企业家”的制度概括,“行政合规”“行政犯”等术语的翻译,均存在部分误区,应当进行适时的反思与纠正。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