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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师资讯:我市出台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3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我市制定《南昌市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以下简称《用工指引》),引导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工指引》指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本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如果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属跨地区派遣的,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工指引》明确,用工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本单位用工10%的比例上限、超出“三性”岗位范围用工等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此外,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值得一提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来源:南昌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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