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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师资讯:在监管实践和政策立法中都愈发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喻文光在《法学家》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数字平台的合规监管》的文章中指出:


      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主要载体和典型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推动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是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常态化监管意味着监管规则的明确化和监管行为的日常化,同时也对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进行监管范式的创新,以应对平台经济在监管时机、监管制度供给、监管主体协同和监管效能等方面提出的挑战。合规监管可以较好应对上述挑战,为我国平台监管从强监管转变为常态化监管提供长效制度安排。


      合规监管作为回应平台监管挑战的创新方案,在监管实践和政策立法中都愈发重要。合规监管的监管范式具有独特性,是由自我监管(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后设监管(监管机构对企业自我监管的监管)构成的二阶治理模式。在合规监管的二阶治理中,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自我监管)是前提性、基础性、根本性的,监管机构实施的外部合规监管是保障合规有效的后设监管,是间接性、回应性、监督性的。合规监管的这种独特的二阶治理结构能够契合数字平台区别于传统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并满足数字平台对监管提出的敏捷性、预防性、统合性和合作回应性等新要求,提高监管效能。


      对于平台合规监管而言,回应性监管理论可以为平台企业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合规监管提供理论支撑。回应性监管的基本理念是,监管者在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更多或更少的干预措施时,应该对监管对象的文化背景、行为动机和具体情境作出回应,尤其是要对被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有效性作出反应。在方法论上,监管者可以借助因势而动的回应性监管工具金字塔和因势而谋的监管策略金字塔,在不直接干预高度自主和复杂的平台自治的前提下,通过整合公司—国家—社会治理功能的企业合规制度装置以及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引入第三方合规监督机制以及在分级分类基础上对数字守门人进行重点监管,来实现平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并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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