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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通知:单位可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

财政部网站3月31日发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通知明确,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通知还表示,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通知同时列明了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条件,包括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通知所称的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发票推广已有相当长时间,但在报销时仍需打印,成为电子发票使用、推广中的一大痛点。通知直指这一痛点,不仅肯定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法律有效性,还明确指出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各类组织可以直接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这对于加快电子发票推广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