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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数据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创新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的发布,全国各地密集出台数据要素市场政策措施,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机制。“数据二十条”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今年,财政部出台《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文件都聚焦一个主题:数据制度。理解数据制度的基础实际上是理解数据资源的价值创造,也就是要明确:构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底层逻辑,就是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


数据产权的特征与运行规则


在谈及数据产权时,通常情况下会把所有权与产权混为一谈。需要指出,所有权与产权既有联系,也有很大的区别,所有权指对财产归属关系的权利规定,强调财产关系的物质属性;产权是基于财产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数据产权是持有和使用数据资源的权利,并不是对数据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科斯定理提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只要产权明确界定,无论初始的产权如何配置,通过市场交易都是可实现资源最优的配置。”目前,数据市场处在培育期,数据交易也在探索阶段,数据交易成本会很高,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的配置,所以要构建高效合规的数据交易基础法律制度,关键是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不会因使用而耗费,反而会在使用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数据,并随着被使用频率的增多而创造海量的数据。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最大的区别是,数据资源属于非稀缺资源。非稀缺经济应当以产权制度为核心,摒弃所有权思维,因为数据收集和产生的机理根本无法确立其所有权关系。


在数据要素市场条件下,数据产权的属性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数据产权具有经济特性;二是数据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三是数据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四是数据作为财产属性具有可复制性。数据要素与其他四大要素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技术要素最大的不同在于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特征,数据要素的生产是无穷尽的,尤其是数据要素的可无限复制性,导致其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从根本上打破了稀缺性生产要素的制约。


“数据二十条”提出,要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是一项重大的原始制度创新。然而,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需要解决数据产权在两大层面的清晰问题:一是数据在法律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的确立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否则很难实现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数据收益的权益;二是数据在经济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的合法持有者对数据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需要形成数据产权的约束依据,并通过约束依据明确数据产权的收益目标。


数据资源持有权,要重点聚焦数据的依法取得和合规持有,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功能,但是一定要弱化所有权的定式思维。数据加工使用权应当在数据处理者依法持有数据的前提下,才具有加工和使用数据的权利,但是在开展转换、汇聚、分析等数据加工活动中,如果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立即停止加工活动。数据产品经营权是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获得的自主经营权,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数据资源的要素价值


数据资源种类繁多、格式多样、规模巨大、更新速度快、可用性高和价值潜力巨大。数据资源具有潜在价值,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数据资源在数字化生产过程中,通过与具有数字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相结合,在算力和算法的驱动下,进入生产过程后产生新的生产函数,当这种新的生产函数和产业融合成必要的生产资源或工具时,才是真正的数据要素形态。


《暂行规定》并没有对“数字资源”和“数字资产”给出定义和解释。数据资产主要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这意味着,企业合法持有的数据资源经过加工,能以货币计量,特别是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才能成为“数据资产”,这是数据资源入表的基础和前提。


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使用价值是财富的物质内容,价值是财富的社会形式;没有无物质内容的社会财富,也没有无社会形式的物质财富,社会财富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数据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利用是由数据要素市场的需求派生出来的。从数据资源的合法持有到数据产品的开发利用,再到数据要素作用的发挥,企业开发多少数据产品、需要购买多少数据产品、愿意为数据要素应用支付多少价格,取决于数据要素的开发使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力,并进而在数据产品市场上获取多少利润。因此,应重点研究和揭示数据要素如何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从而通过增加使用价值量而创造企业价值的机理。


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底层逻辑


“数据二十条”的核心要义是“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而不仅仅是数据资源的资产化或产品化。当前,我国数据生产力的发展已经领先于数字化生产关系,工业时代形成的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数据生产力时代的需要,需要在数字产业化尤其是产业数字化的进程中不断创新数字化生产关系,以适应数据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由此,构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底层逻辑,就是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


应当指出,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属于要素投入端,一般由两种方式转化而来:第一种方式是数据资源的要素化,即把数据要素资源作为生产资料与具有一定数字和智能应用技能及生产运营的劳动者相结合并投入生产过程中,使之成为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必须使用的资源或工具,这才能成为现实的、具有价值的生产要素;第二种方式是将已经产生的数据产品投入再生产的过程中,使之成为生产要素。


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处在培育期,很多基础性制度尚未建立,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期”重点任务是进行数据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创新,特别是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在统筹推进数据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流通与交易、数据要素收益与分配、数据要素治理等基础制度体系,要重点聚焦如何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激发数据生产力乘数效应的发挥,逐步推动数字经济走向高级阶段。


作者: 王春晖  来源: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