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也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合规管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企、法治兴企、法治强企的必由之路,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维系民营企业发展的实现路径。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一种新型企业治理方式,以检察机关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合规监管制度为主要目的。对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给予“合规激励”,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合规制度在云南省的发展现状。云南省国资委于今年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云南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管委会也于去年公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名单》,目的在于提升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企业,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漾濞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办理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首例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整改计划,帮助企业梳理经营管理漏洞,委派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充分发挥了合规监管制度的积极作用。然而,相比较沿海发达省份,云南省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还存在多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刑事合规制度在云南省的适用困境。首先,检察机关采取“合规不起诉”的案件类型有限。在适用合规监管的过程中缺乏针对性,难以充分发挥“合规激励”的示范作用,辐射效力有限。其次,若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达成合规监管协议,应在合规考验期内对企业建立或完善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然而,第三方评估组织要想在短暂的考验期内对企业进行全面观察和成熟指导较为困难。最后,刑事合规的核心理念是“共治”,多方主体共同推动企业合规落地,实现对犯罪的治理。然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督促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履行合规承诺、提出合规建议,其承担了大部分责任,企业和外部监管人员过于依赖检察机关,背离了刑事合规“共治”的核心理念。
刑事合规制度在云南省的改进方向。一是扩大适用范围、推动有效治理。合规出罪的对象不应仅限于轻微犯罪,还应稳妥地扩大辐射面。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大型企业,具有建立合规监管制度的基础,可以通过构建合规监管体系,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的漏洞和管理制度中的缺陷,消除企业内部的犯罪隐患。二是完善评估制度、提升合规素养。为保证合规治理的实效,检察机关应当在咨询第三方机构之后,根据犯罪的性质、企业的能力、治理的可能等因素确定合规监管考察期,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外部独立的第三方需以企业未来再犯率作为核心考量标准,结合涉案企业的具体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评估性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企业应当培育合规文化,提升内部法治素养。三是强化犯罪预防、推进多元共治。刑事合规制度的确立,其目的不仅在于对民营企业给予“出罪”的“激励”,最终还旨在实现减少和预防犯罪。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把控合规不起诉程序的运行;涉案企业也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业的自觉性,从根源上防治犯罪;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应当尽职尽责,协助制定并合理监督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
总之,基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重要精神,云南省应当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积极把握改革动向,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合规激励”措施,为刑事合规制度的完善提供本土化思路、样态和方法。
(来源:消费日报网)